各地级以上市党委宣传部,省直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广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委宣传部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
2015年10月18日
广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思想政治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的新要求,增强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政工职评)的科学性、规范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办发[1990]8号、中宣发文[1990]8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名称和档次为:政工员、助理政工师、政工师、高级政工师;政工员、助理政工师为初级专业职务,政工师为中级专业职务,高级政工师为副高级专业职务。
第三条 政工职评实行评聘分开、择优聘任的原则。各级政工职评部门和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为具备条件者颁发任职资格证书。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聘任。受聘后的待遇,按照中办发〔1990〕8号文中关于“受聘担任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担任其它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享受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的规定执行。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及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
第四条 政工职评要严格标准条件,严把政治关和业务素质关,注重实绩,规范程序,保证质量。
第五条 各级政工职评主管部门对取得各相应档次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进行管理,并定期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帮助他们提高水平、发挥作用。
第二章申报
第六条 申报范围
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设有党组织和政工职能部门的非公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城市社区居委会、农村社区居委会、工业园区,具有法人资格并设有党组织和政工职能部门的社会组织。
凡按照人薪发〔1990〕10号文件规定,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资范围的单位,不列入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聘范围。
第七条 申报对象
(一)专职从事党的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具体指: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专职书记、专职副书记;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统战、党办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人员。
(二)党政兼职、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为主的人员。具体指:兼行政职务并主管思想政治工作的党委(党组、党总支、党支部)书记;未设专职书记、专职副书记的单位中分管思想政治工作的行政副职;在党政职能合一的机构(部门)中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为主的人员。
(三)人事、信访、计划生育、学生工作等部门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为主的人员。具体指:人事部门负责人才规划、培训教育、老干、军转工作的人员;信访、保卫部门负责信访维稳的人员;计划生育部门面向群众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做群众思想工作的人员;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有思想政治工作职能的综合部门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为主的人员。
(四)以上申报对象包括实行聘任制的政工人员。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申报
(一)申报当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退休(包括退休返聘)的人员。
(二)申报当年已调离政工岗位的人员。
(三)离开政工岗位2年及以上,重新回到政工岗位不足1年的人员。
(四)曾出现伪造年龄、学历、工作履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人员。
(五)受到党纪、政纪、法律处分,在处分期间的人员。
第九条 申报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掌握一定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知识,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品德优良,热爱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条 申报应具备的资格、学历、年限条件
(一)政工员
1.比较熟悉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2.有做一般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能胜任本岗位的工作,能够起草职责范围内的一般文稿。
3.大专毕业,从事政工工作满1年;中专、高中毕业,从事政工工作满4年。
4.从事政工工作以来,坚持参加政工类继续教育学习培训,每年总学时不少于72学时,成绩合格。
5.从事政工工作以来,每年参加本单位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达到称职(合格)及以上。
(二)助理政工师
1.熟悉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并能在工作中加以运用和贯彻。
2.了解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与方法,了解党史、国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等知识及中国国情,具备从事本职工作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能起草职责范围内的文稿。
3.联系群众,能帮助群众解决一般思想认识问题,并有一定的工作实绩。
4.本科毕业,从事政工工作满1年;大专毕业,初次认定须从事政工工作满3年或取得员级资格满2年;中专、高中毕业,初次认定须从事政工工作满7年或取得员级资格满3年。
5.初次认定人员从事政工工作以来或取得员级资格以来,坚持参加政工类继续教育学习培训,每年总学时不少于72学时,成绩合格。
6.初次认定人员从事政工工作以来或取得员级资格以来,每年参加本单位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达到称职(合格)及以上。
(三)政工师
1.比较熟练掌握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并能结合实际熟练地加以运用和贯彻。
2.比较熟练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与方法,熟悉党史、国史、社会主义发展史等知识,了解哲学、历史、心理、教育、法律等专业知识,熟悉本职业务,具备做好本职工作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并有较好的工作实绩。
3.能独立面对群众做宣传教育工作,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文字表述能力和宣传教育活动组织能力,能独立起草本职工作范围内的重要文件。
4.博士毕业,从事政工工作满1年;硕士毕业或同等学力,从事政工工作满2年;本科毕业,初次评定须从事政工工作满5年或取得助理级资格满4年;大专毕业,初次评定须从事政工工作满8年或取得助理级资格满5年;中专、高中毕业,初次评定须从事政工工作满13年或取得助理级资格满6年。
5.申报前近3年中,在规定的报刊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论文1篇(第一作者),论文字数不少于2000字。规定的报刊是指经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期刊、报纸(增刊除外),或经省政工职评部门认定的内部刊物。获得中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优秀论文二等奖及以上和广东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优秀论文一等奖的个人论文可不受刊物和字数限制。以单位或集体署名的论文不能作为个人发表论文。个人主编或撰写的公开出版的政工类著作可不受发表论文限制,直接作为参评依据。
6.初次评定人员从事政工工作以来或取得助理级资格以来,坚持参加政工类继续教育学习培训,每年总学时不少于72学时,成绩合格。
7.初次评定人员从事政工工作以来或取得助理级资格以来,每年参加本单位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达到称职(合格)及以上。
(四)高级政工师
1.掌握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并能够熟练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对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与方法及国内外有关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新经验有较深的研究,掌握一定的哲学、历史、心理、教育、法律等专业知识,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综合性思想政治工作任务,并有突出的工作实绩。
3.具有较强的研究、写作和口头表达能力,独立起草或主持起草过重要报告、文章。
4.博士毕业,取得中级资格满3年;硕士毕业或同等学力,取得中级资格满4年;本科毕业,取得中级资格满5年;大专毕业,取得中级资格满6年。
5.申报前近3年中,在规定的报刊(要求同申报政工师)上发表思想政治工作论文2篇(第一作者),每篇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获得全国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优秀论文一等奖的个人论文可不受刊物和字数限制。以单位或集体署名的论文不能作为个人发表论文。个人主编或撰写的公开出版的政工类著作可不受论文篇数限制,直接作为参评依据。
6.取得中级资格以来,每年参加政工类继续教育学习培训,每年总学时不少于72学时,成绩合格。
7.取得中级资格以来,每年参加本单位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达到称职(合格)及以上。
第十一条 申报应具备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知识、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申报各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参加省政工职评部门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知识考试,成绩合格。合格证书3年内有效。
(二)申报中、高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或省政工职评部门组织的相应档次的职称英语考试。申报政工师须取得全国职称外语考试c级以上证书(成绩60分及以上),或省政工职评部门组织的职称英语中级考试合格证书(成绩60分及以上);申报高级政工师须取得全国职称外语考试b级以上证书(成绩60分及以上),或省政工职评部门组织的职称英语高级考试合格证书(成绩60分及以上)。在县及县以下(不含市辖区,含行政区辖的乡镇单位)所属单位工作的人员,参加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可相应放宽到40分及以上。
(三)申报中级及以上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申报政工师须完成计算机考试4个模块及以上,成绩合格;申报高级政工师须完成计算机考试5个模块及以上,成绩合格。在县及县以下(不含市辖区,含行政区辖的乡镇单位)所属单位工作的人员,参加计算机考试可相应减少1个模块。
第十二条 特殊情况的申报
(一)党政机关调入人员和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申报
由党政机关和军队调入第六、七条规定的申报单位和岗位5年内,从事政工工作1年及以上,具备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人员,可申报相应的政工专业档次(包括高级政工师)。其在原单位各级各类政工岗位工作的时间,可计算为政工年限;非政工岗位的时间,不计算为政工年限。
申报初级、中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学历、年限条件参照第十条规定。申报高级政工师的学历、年限条件为:
1.博士毕业,从事政工工作满4年。
2.硕士毕业或同等学力,从事政工工作满6年。
3.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政工工作满10年。
4.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政工工作满14年。
(二)转系列申报
已取得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因工作变动转到思想政治工作岗位的人员,经单位考核胜任本职工作,申报评审同档次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须在政工岗位工作满1年,申报评审高一档次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须在政工岗位工作满2年,并满足所申报档次的资格、学历、相当档次政工年限以及专业知识、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条件。其相当档次政工年限的计算除实际从事政工工作时间外,原专业技术工作时间(以有效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为准)减半计算。
(三)破格申报
符合下列条件,没有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政策,可不受学历、年限的限制,破格申报相应档次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1.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中纪委、中央办公厅、中组部、中宣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颁发的政工类荣誉称号的政工专业人员,可破格申报高级政工师。
2.获得省劳动模范和省纪委、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国资委、省工商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颁发的政工类荣誉称号的政工专业人员,可破格申报政工师。
第十三条 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考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职称外语:
1.年满45周岁(时间计算至申报当年的12月31日)。
2.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外语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3.取得大学英语六级及以上证书(成绩合格及以上)。
4.出国留学1年及以上(须同时出具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证明)。
5.在国外连续工作时间1年及以上(须出具驻外使领馆的有效证明)。
6.1997年以后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2001年以后参加省政工职评办职称英语考试取得相应档次所需成绩。
7.申报初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免考计算机应用能力:
1.年满45周岁(时间计算至申报当年的12月31日)。
2.取得博士学位或计算机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
3.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或水平考试取得程序员及以上证书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取得二级及以上合格证书。
4.2002年以后参加全国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相应档次所需模块。
5.申报初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
各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每年申报一次。具体程序为:
(一)个人申报。申报初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填写《广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初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认定表》,经所在单位考核后,报所在县(区或系统)初级评审委员会审核认定。申报中级及以上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填写《广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中(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报所在单位政工职评部门。
(二)申报公示。单位政工职评部门对申报中级及以上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范围为申报人所在单位,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人姓名、职务、学历、工作履历、现有职称、申报档次、政工业绩、政工论文等,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形式可采用文件、公告或网上发布等。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认真对待公示期间反映出的问题,及时查证,填写《公示结果登记表》并出具意见。如公示期间群众反映有重大问题者,由本单位核实后取消申报。
(三)考核推荐。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政治素质、工作态度、学识水平、专业能力、工作实绩和公示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并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填写书面推荐意见,随申报材料一并报所在市(系统)政工职评部门。
第三章 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机构
(一)各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对申报本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进行评审。未成立中级评委会的省属单位,须将申报材料统一报省政工职评部门,由省政工职评部门出具委托函,指定有资质的评委会进行评审。未成立初级评委会的县(区)或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其上一级政工职评部门负责初级资格的认定。
(二)省、广州市、深圳市政工职评部门分别负责组建全省和广州市、深圳市高级评委会专家库,每届高级评委会从专家库中抽取,一届一年。中级、初级评委会专家库的组建可参照执行。
(三)高级评委会一般由15-19名委员组成,委员应具有高级政工师资格或具备相应条件和水平。中级评委会一般由11-15名委员组成,委员应具有政工师及以上资格或具备相应条件和水平,其中具有高级政工师资格的委员不少于二分之一。初级评委会一般由9-11名委员组成,委员应具有政工师及以上资格。各级评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评委会委员名单应报上级政工职评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评审程序
各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每年评审一次。具体程序为:
(一)资格审查。评审会议前,各级政工职评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条件要求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审查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
(二)评审答辩。对申报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的人员实行答辩制度。省、广州市、深圳市政工职评部门分别从高评委专家库中抽取若干专家组成若干个答辩组,每组一般由3-5名专家组成。答辩侧重于检验申报人员的专业水平、研究能力以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评委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正常晋升申报人员答辩成绩在60分及以上,破格晋升申报人员答辩成绩须在80分及以上,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
(三)召开评审会议。评审前,评委应认真学习评审工作的有关文件。评审会议一般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有特殊情况不能主持时,应由其委托一名副主任委员代为主持,出席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2/3.评委在认真审核申报人员材料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1人1票。赞成票不少于参加表决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通过。对未通过评审的申报材料,在评审当年,各级评委会原则上不进行复审。如有异议,由申报人书面提交所属评委会决定是否复审。
(四)评审结果公示。评审会议表决通过的结果,报相应的主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由相关政工职评部门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形式可采用文件、公告或网上发布等。各政工职评部门在公示期间若接到相关反映,应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后确定当事人是否取得任职资格。公示结束后,各相关政工职评部门将公示结果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批。
(五)资格审批和发证。经审批同意后,由各级政工职评部门核准、发证。资格证书实行全省统一格式和编号,由省政工职评部门统一制发,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六)立卷归档。每年评审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工职评部门须将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扫描件逐级收录电子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评审中,要严格审查申报人员的学历、政工年限、政工业绩,按照规定的标准条件,做出科学、客观、公正的评审。
各档次的申报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教育部门或省委组织部认可的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肄业、结业或相当学历,均不作为正式学历。军队复员转业人员持有的无法认定其学制、脱产与否和学历水平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不作为学历依据。1970年至1976年之间进入高等院校大学普通班学习并取得相应毕业证书,本科院校毕业的等同于大学本科学历,专科院校毕业的等同于大专学历。
第十八条 评审纪律
各级评委、政工职评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如下评审纪律:
1.签订《保密承诺书》,不得向外泄露申报资料、评审讨论表决等情况。
2.在评审期间不对外接受有关评审情况的查询。
3.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
4.实行回避制度。在评议评委直系亲属时,评委本人应主动提出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5.对违反中央、省有关政工职评工作政策的评委,视情节轻重作出批评教育、取消评审资格等处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从专家库除名并向其单位通报。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九条 日常工作机构
(一)广东省政工职评日常工作由省委宣传部宣传教育处承担。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全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等方面的有关文件,解释有关政策;负责对全省各级政工职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高级政工师申报材料的资格审查;负责有关考试的组织工作;负责组建、管理高级评委会;负责颁发、换发、补发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证书;负责建立高评委专家库和高级政工师档案;负责对全省各级政工职评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二)广州、深圳市政工职评日常工作分别由广州、深圳市委宣传部宣传(干部)处承担。其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央、省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贯彻落实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对本市政工职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高级政工师申报材料的资格审查;负责有关考试的组织工作;负责组建、管理本市高级评委会;负责颁发、换发、补发本市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证书;负责建立本市高评委专家库和高级政工师档案;负责对本市各级政工职评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三)各地级市政工职评日常工作由各地级市党委宣传部宣传(干部、人事)科承担;省直有关厅局和大型企事业单位政工职评日常工作由党群(宣传、政工、人事)部门承担。其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具体实施办法;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政工职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政工师、高级政工师申报材料的资格审查;负责有关考试的组织工作;负责中级评委会的组建与管理;负责无初级评委会的所属地区、下属单位初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认定;负责颁发、换发、补发政工师任职资格证书;负责建立本地区、本系统中评委专家库和政工师档案;负责对本地区、本系统政工职评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
(四)各县(市、区)政工职评日常工作由县(市、区)党委宣传部宣传(干部、人事)部门承担;省直有关厅局和大型企业集团下一级单位政工职评日常工作由党群(宣传、政工、人事)部门承担。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对本地区、本单位政工职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初级政工专业职务申报材料的资格审查;负责对政工师、高级政工师申报材料的初审;负责初级评委会的组建与管理;负责颁发、换发、补发初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负责建立本地区、本单位初评委专家库和初级政工专业人员档案;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政工职评部门的指示精神。
第二十条 政工专业人员日常工作任务
已取得各级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政工人员,除完成单位年度工作任务外,还须完成下列任务:
1.加强理论学习和形势政策学习。重点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新理论成果和中央、省文件精神开展学习,要在领会精神实质上下功夫,在入脑入心上下功夫,做到学而信、学而用、学而行。
2.积极参与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调研,撰写有价值的调研报告或文章,并参与省、市(系统)优秀论文评选活动。
3.积极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发挥政工骨干作用,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主题在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开展宣讲教育。
4.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培训任务。学习形式可采取省政工职评部门组织的网络培训、面授培训和各级政工职评部门组织的政工类培训等多种形式。每人每年总学时不少于72学时,成绩合格。各单位政工职评部门要认真做好继续教育培训组织工作,填写好《继续教育登记手册》。
5.完成省、市政工职评部门安排的其它政工任务。
第二十一条 换、补发任职资格证书
(一)省外已经获得相应档次任职资格,调入我省第六、七条规定的申报单位和岗位半年及以上,做出的工作成绩表明具有与其所获得的相应档次所需的任职能力水平,应按照其调入前获得的任职资格档次填写《省外调入人员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换发审批表》,由相应的政工职评部门确认其资格,换发我省统一的任职资格证书。省内跨市调入的政工专业人员,应向调入地相应的政工职评部门报备。
(二)遗失我省颁发的任职资格证书,须填写《广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补发审批表》,按照审批程序办理补发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申报和管理相关表格由省政工职评部门统一印制下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和管理,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