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省直有关单位政工职评办:
为做好领取核发我省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书核发
1.各级高、中、初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通过的各级资格证书按照“谁评审谁核发”的原则,由相应的政工职评部门报上一级政工职评办备案后进行核发。
2.委托评审(认定)按《广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管理暂行办法》(粤宣通【2015】32号)第15条规定执行。省属单位委托省政工职评办指定有资质评委会评审通过的中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由省政工职评办统一核发。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其上一级政工职评部门负责认定的初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由认定部门报省政工职评办备案后核发。
二、证书领取
1.各地区各单位政工职评部门在评审、确认工作结束后,填写《年度广东省政工专业()级职务任职资格审批发证表》(见附件1),经本地区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批盖章后,统一由地级以上市或省属单位报送省政工职评办。由省政工职评办核实后,按实际取得资格的人数核发资格证书。相关电子材料请发至gdszyh12@163.com。
2.在制作过程中损坏或印错的资格证书要将损坏和印错的证书退回省政工职评办,省职评办核准销毁后,再按损坏、印错的数量补回。
三、证书打印和盖章
1.证书打印内容包括:证书编号、持证人姓名、评审(考核认定)通过年月、评委会(考核认定机构)名称、专业职务资格名称、发证时间。打印证书字体为系统默认汉仪中宋,字号请各单位根据实际内容相应调整。贴本人正面大一寸彩色近照。打印模板已放入电子邮箱ztgy2015@163.com,密码:2015ztgy,请各单位自行查阅下载。
2.新版证书编号统一由1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1、2位数字为年份码(如10表示2010年,15表示2015年,以次类推);第3至6位数字为地区代码(详见附件2),其中,第3、4位数字为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及省直、部属单位代码,第5、6位数字为县、区代码(如0101的01表示广州市,01表示越秀区);第7位数字为资格等级代码,其中1表示高级政工师,2表示政工师,3表示助理政工师,4表示政工员;第8至13位数字为证书顺序码,顺序码从000001开始编号。
3.省高评委会评审通过的高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相片页盖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钢印章,发证机关盖广东省政工职评办公章;广州、深圳高评委会评审通过的高级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各地级以上市和省直单位中、初级评委会评审(认定)通过的中、初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相片页盖发证单位主管部门钢印章,发证机关盖发证单位政工职评部门公章。
四、证书换发、补发
1.按《广东省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和管理暂行办法》(粤宣通【2015】32号)第21条规定,需换发资格证书的,本人填写《省外调入人员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换发审批表》(见附件3),经所在单位考查后,由地级以上市或省属单位政工职评部门审批确认,报省政工职评办审核备案,换发资格证书。证书编号由报送的政工职评办按照新版证书编号要求重新编号,并在13位阿拉伯数字后加“h”。
2.遗失资格证书需补发的,须在地级市以上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内容包括姓名、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时间及原资格证书作废等)三个月,本人填写《广东省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补发审批表》(见附件4),经所在单位、地级以上市或省属单位政工职评部门核实后,报省政工职评办审核备案,补发资格证书。证书编号由报送的政工职评办按照新版证书编号要求重新编号,并在13位阿拉伯数字后加“b”。
3.损坏资格证书需补发的,须附已损坏的证书,本人填写《广东省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补发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地级以上市或省属单位政工职评部门核实后,报省政工职评办审核备案,补发资格证书。证书编号参照前一条规定。
五、有关要求
1.自2015年度起,启用新版资格证书,区分三种样式版本,领取时注意认真核对(详见附件5)。
2.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粤财综〔2008〕197号)精神,自2016年开始,我省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免收证书工本费。
3.各级政工职评办和省直有关单位职评办要切实加强对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管理工作的领导,严肃颁证纪律,严格发放程序,确保政工专业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安全、及时发放。对在证书发放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责任,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广东省政工职评办
201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