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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组织纪律,锻造优良作风
时间: 2024-06-12      来源: 南方杂志

  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能使力量倍增。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增强全党的组织纪律性。团结一心、攻坚克难的奋斗合力,离不开严明的组织纪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通过纪律条款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出了组织纪律“红线”。

  独特的政治优势

  1922年,朱德在上海向党的主要领导人提出入党,但是遭到了拒绝。多番辗转后,经过张申府、周恩来介绍,中央执行委员会同意,才得以加入中国共产党。

  朱德的入党经历,展示了我们党对党员选拔的严谨态度和对组织纪律的坚决维护。

  严明的组织纪律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政治优势。

  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就明确规定,须“经党员一人介绍”,才能“成为我们的同志”。可以看出,建党伊始就规定了加入党的组织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党的二大通过的第一部党章就写入了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等内容,初步确立了民主集中制的基本要求。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既是党最基本的组织原则,也是最基本的组织纪律。

  “四个服从”原则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首次提出,当时要求是“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

  这“四个服从”,既是党的组织纪律的核心内容,也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党的行动一致性的重要保障。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所处环境和肩负任务的变化,我们党突出了执政条件下纪律建设的重点内容,全党的组织纪律性进一步加强,党员的组织纪律观念进一步提高,党的组织能力进一步壮大,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

  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我们党一方面整顿党的组织纪律,另一方面建立健全一系列党的纪律制度,如颁布《关于加强纪律检查工作的指示》等,保障组织纪律的执行。

  党的十二大对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阐述“四个服从”的内涵,制定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纪律要求;明确民主集中制的6条基本原则,把纪律要求纳入党员必须履行的8项义务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组织纪律建设,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要自觉坚持党性原则、做到“四个服从”。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指出,组织纪律性是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强调要切实增强全党的组织纪律性。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努力在全党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

  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2023年12月21日至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深刻论述民主集中制的重大意义、重要内容,对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提出了明确要求。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最基本的组织纪律,《条例》通过纪律条款保障党章所确立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出了组织纪律“红线”。

  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重要内容,是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也是我们党始终维护团结统一、作出科学决策、凝聚前进力量的制胜法宝。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注重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反复讨论,制定了各项重大决策部署。党的十九大、二十大及历次全会在充分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凝聚全党智慧、顺应人民期待。由于有民主集中制的制度保证,各项战略目标和发展要求正在稳步推进。

  习近平总书记曾举例说,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党的全会文件、党的重要文件和重大决策、政府工作报告、重大改革发展举措等,都要在党内一定范围征求意见,有的不止征求一次,还要征求两次、三次。党和国家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后,最后的决定权在党中央。

  在酝酿和讨论过程中,大家可以充分发表意见,畅所欲言,可以提修改意见,可以批评,甚至可以反对。但是,一旦党中央作出决定,各方就要坚决贯彻执行。这些程序、环节都有制度性规定,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体现,目的就是为了充分发扬民主,形成正确集中。只有把民主和集中有机统一起来,才能拧成一股绳、握成一个拳头,推动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为组织纪律划好“红线”

  我们党一贯高度重视组织纪律建设,回首百年党史,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成为世界第一大执政党,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重要保证。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深刻阐述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明确提出“九个以”的实践要求,落实其中“以锻造坚强组织、建设过硬队伍为重要着力点”的实践要求,必须进一步严明组织纪律,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推动各级党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使广大党员干部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条例》的历次修订,皆有力保障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为保障党的组织路线,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提供了重要保证。

  其中,2015年《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增写关于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处分规定。2018年《条例》进一步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违纪行为进行细化。去年底修订的《条例》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具体要求,新增第八十五条,明确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存在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或者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这些规定,有利于推动各级党组织按照好干部标准选人用人,着力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促进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局面,更加全面规范地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是最基本的组织纪律。《条例》始终坚持贯彻党章“四个服从”等民主集中制的六项基本原则并予以细化,明确了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纪律责任,规定了对党员拒不执行组织人事安排等决定的处分条款。结合监督执纪中查处的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突出问题,《条例》也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对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行为的处分规定。

  增强党员的组织纪律性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基础。《条例》着眼提高党员党性觉悟、强化党员意识,对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超出批准范围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同时,对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根据情节轻重设置了纪律处分条款。

  《条例》以上条款的修订完善,不断强化全体党员干部的组织观念,引导党员干部摒弃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做到对党绝对忠诚。坚决刹住歪风邪气,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选人用人风气和良好政治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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