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要控制电子产品外放音量、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须减速慢行、室内公共区域禁止停放电动自行车......7月30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回应群众反映强烈的不文明行为问题,要求政府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和激励机制,并赋予各市治理不文明行为的空间。
价值导向:明确十方面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定《条例》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新时代广东精神文明建设、提升支持和服务经济发展的文明服务水平。《条例》明确了各类文明行为准则,促进文明行为养成,在内容上充分体现了鲜明价值导向——
一是明确公民树立国家观念和尊崇保护英雄烈士的义务。《条例》明确规定公民应当树立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维护国家统一、安全、荣誉和利益;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不得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这些规定为推进群众性的爱国主义教育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是明确各类文明行为准则。《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回应社会关切,瞄准社会反映强烈、具有普遍性的突出问题,明确了公共场所、公共卫生、交通、城乡社区、旅游、医疗、校园、网络、家庭、饲养宠物等十个方面的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譬如针对手机外放音量过大影响他人,驾驶机动车快速通过积水路段妨碍他人,驾驶非机动车逆行、乱穿马路,随意停放车辆,在公共场所给电动车充电造成火灾隐患,遛狗不牵狗绳等老百姓反映强烈的问题,《条例》一一作出明确规定,例如“在公共场所不得大声喧哗,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产品外放音量”“驾驶机动车行经积水路段减速慢行”“驾驶非机动车不逆行,不乱穿马路”“规范停放车辆,不得占用盲道、消防车通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电梯间、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或者为其充电”“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具有攻击性、恐吓性的宠物外出,由成年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等。“这些规定针对性强、可执行性强,为引导和推动公民树立文明观念,促进文明行为的养成提供了制度遵循。”该负责人称。
此外,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际,《条例》从文明行为角度作出相应规定,要求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呼吸道传染性疾病外出时佩戴口罩;患有传染病或者与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的,依法配合相关检验检疫、隔离治疗、健康管理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三是倡导绿色环保生活方式和弘扬社会正气的行为。《条例》列举节约水、电、气等资源、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避免餐饮浪费、践行绿色殡葬等文明健康环保生活方式,引导公民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对实践中已达成广泛社会共识的倡导性文明行为,如见义勇为、无偿献血、参与扶贫济困等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活动,给予支持和鼓励,引导树立道德新风尚。
问题导向:规定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和激励机制
广东人口众多,社会结构复杂多元,社会治理涉及面广、难度大。当前,广东仍然存在不文明行为屡见不鲜,文明行为促进软硬件设施保障不到位,文明行为社会氛围不浓厚等问题,社会成员的整体文明素质与当好“两个窗口”的重要地位还有差距,迫切需要通过立法来完善相关体制机制,综合运用提倡、鼓励、奖励、惩罚等多种手段,探索在措施、方法和程序等方面进行创新,促进和引导道德规范的养成和实施。
为此,省人大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既不止步于当下文明水平只做简单的归纳,也不脱离社会实际盲目攀高,《条例》条款篇幅较短,力求有效管用。
第一,明确各方责任义务,建立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条例》确立了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二,完善促进和保障各项措施。一是明确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五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的职责,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推进精神文明建设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开展。二是要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加强公共设施、公共场所、公共服务等保障。三是规定政府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和激励机制,依法记录见义勇为、无偿献血、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信息,鼓励在教育培训、就业创业、享受社会服务等方面给予激励。此外,《条例》还突出保障实施见义勇为、无偿献血的个人及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引导。
第三,健全治理监督机制,明确治理不文明行为保障机制。《条例》建立健全不文明行为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明确有关方面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公共场所、公共卫生、交通文明、网络文明、投诉举报等方面的治理职责和措施。《条例》赋予了广东各市依据工作实际治理不文明行为的空间。
广东已有8个地市完成相关立法
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立法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认真倾听人民群众意见建议,以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优势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在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阶段,省人大常委会组织赴有关地市开展调研,向省直有关单位、21个地级以上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和联络单位、人大代表、立法咨询专家、社会公众等方面广泛征求意见。为了解基层群众的呼声,省人大常委会还通过座谈会、论证会、表决前评估会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有关部门、部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立法咨询专家以及交通管理、医疗、学校、社区等方面的基层实务工作者对《条例》的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和调研过程中,各方面反映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有:一是部分群众文明行为意识不够强,对医疗、网络、校园、交通、家庭领域文明行为的认识不足,对创建文明行为的社会共建意识不强。二是不文明行为仍然比较普遍。如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抢占机动车道、闯红灯、乱穿马路,车辆乱停乱放等现象屡见不鲜,学生在校园外存在较多不文明行为。三是文明行为软硬件保障不到位。如在医疗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存在医疗服务管理队伍建设不足、卫生服务功能不健全、医疗卫生服务管理体制不健全等问题;在交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存在停车位等交通设施缺乏,车辆乱停乱放的现象。对这些问题,《条例》都有针对性地作出规定。
据广东省文明办介绍,省内已有广州、深圳、珠海、汕头、韶关、江门、肇庆、清远等8个地市完成了市级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另有12个地市的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进入立法程序。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何道岚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苏俊杰 廖雪明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 李凤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