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规定,支持和鼓励献血等行为。资料图(何奔 林恒/摄)
■《条例》规定,在公共场所唱歌跳舞要遵守相关环境规定。资料图(何伟杰/摄)
7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广东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下称《条例》),明确了各类文明行为准则,促进文明行为养成,瞄准社会反映强烈、具有普遍性的突出问题,明确了公共场所、公共卫生、交通、城乡社区、旅游、医疗、校园、网络、家庭、饲养宠物等十个方面的文明行为基本规范。《条例》的出台,将为广东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明确规定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灵魂。在制定《条例》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规内容,注重处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不文明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关系,把握法律干预社会生活的尺度,将分散的文明行为规范进行有效整合,将实践中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及时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推动提高社会道德水平。
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条例》确立了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规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民团体、村(居)两委各自的职责;规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和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起表率作用等内容,推动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工作格局。
公共文明
控制手机外放音量 歌舞健身应遵守规定
针对地铁、公交手机声音外放,广场舞扰民等问题,《条例》规定,在公共场所不得大声喧哗,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产品外放音量,避免干扰他人;开展歌舞、健身等活动时,遵守环境噪音管理有关规定。《条例》还制定了遵守控制吸烟规定的内容,提出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注意避开他人。
此外,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际,《条例》从文明行为角度作出相应规定,要求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呼吸道传染性疾病外出时佩戴口罩;患有传染病或者与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的,依法配合相关检验检疫、隔离治疗、健康管理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交通文明
明确按票号入座 不得干扰司机驾驶
新快报记者留意到,《条例》对交通文明行为规范作了大量细致的规定。如要求驾驶机动车应当按规定鸣喇叭、使用灯光,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依次交替通行;驾驶、乘坐机动车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或者道路两侧行驶,不逆行,不乱穿马路。
考虑到实践中出租车网络运营平台有协议加价的情况,《条例》明确,出租车驾驶员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不拒载,不途中甩客,不故意绕道行驶。
《条例》还注意到现实中存在车辆胡乱使用警报器问题,明确规定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有关道路优先通行权。针对“霸座”,规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同时,不得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
此外,共享交通工具运营单位和快递、外卖配送等企业应当建立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制定本单位的文明交通行为守则,促进相关人员遵守交通秩序,文明出行。
社区文明
携带犬只外出由成年人牵领或装入笼内
近期以来,全国发生了多起电动车在电梯间等室内空间起火的事故,严重影响公共安全。《条例》关注到此类问题,要求遵守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确保充电安全,不在建筑物内的共用通道、电梯间、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或者为其充电。
另外,针对高空抛物,《条例》表示,不得从建筑物、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文化娱乐、体育锻炼等活动时,应遵守作业、作息时间和环境噪声管理等有关规定。
对于社区内饲养宠物,《条例》也作了相应规定。依法为所养宠物接种疫苗;携带犬只或者其他具有攻击性、恐吓性的宠物外出,由成年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主动避让行人,即时清理动物粪便等排泄物。
倡导绿色生活
合理点餐,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条例》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方面,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包括节约水、电、气等资源;优先选择乘坐、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非机动车出行;优先购买使用节能电器、节水器具等绿色产品;优先使用可循环利用产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同时,爱惜粮食,合理点餐,节约用餐,操办婚丧嫁娶等活动时,按照人数文明节俭安排餐饮,避免餐饮浪费。国家机关带头采购节能、节水、环保、再生等绿色产品,推进无纸化办公。
弘扬社会正气
支持鼓励依法制止犯罪、无偿献血等
在弘扬社会正气方面,支持和鼓励下列文明行为:参加抢险救灾救人、依法制止违法犯罪等见义勇为行为;无偿献血和依法捐献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参加扶老、助残、济困、助学、赈灾、医疗救助等慈善公益、志愿服务活动;其他弘扬社会正气的文明行为。
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的,《条例》规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不文明行为,行为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实施不文明行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的,依法从重处罚。
(来源:新快报 记者 黄闻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