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这是广东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大力推动广东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上都要交出优异答卷的重要举措,是以法治思维、法治手段保障精神文明建设走向深入的重要手段。
什么是文明行为?条例给出了定义:“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弘扬时代新风,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概念总难免抽象。但人们不妨从另一个角度去衡量文明行为对个人乃至社会的意义,并进而理解条例出台的重大价值。清晨在小区里行走,前面一位邻居牵着狗在绿地里便溺,然后扬长而去;在公交车站候车,有人在你面前吐痰;坐在影院观影,旁边的观众大声谈笑……在这些行为面前,每一个心智正常者都会感觉受到了冒犯,但是绝大多数人都可能会选择息事宁人,因为这些行为虽然让人不适,但似乎都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所以人们常常会把谴责留在心里,而一言不发。
毫无疑问,这些行为属于不文明行为。面对不文明行为,外界的沉默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
一些不文明行为之所以会在某些人群那里成为习惯,不外两个原因:一是其内心不知文明为何物,不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外部性;二是虽然知道自己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但不觉得这是个多大的问题。
显然,面对不文明行为,外界的沉默事实上成为了一种纵容。不但内心不知文明为何物的人会因此错过纠错的机会,而且由于缺乏监督和舆论压力,那些把不文明行为看作小事的人更会固化无所谓的心态,进而更容易把公共场所当作无主之地。
现在条例不但以列举的方式列出了各种不文明行为,而且因其属于地方性法规的性质,其出台更意味着赋予了每一个公民对不文明行为大声说不乃至纠正的权利。文明于个人是一种美德,于城市则代表着一种风貌,提升全社会的文明素养,需要一部条例进行规范。但是什么样的条例最切合当下最符合需要?
由于生活中的各种不文明行为往往存在已久,人们甚至可能积非成是,因此,一部好的条例必须价值鲜明,还要能够解决最迫切的现实问题。细审条例,价值导向、问题导向正是其最鲜明的特征。
一方面,条例坚持法治引领,坚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规,促进核心价值观由“软性要求”向“硬性规范”转变,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另一方面,条例针对日常最为舆论所诟病的不文明行为以及各方面保障不到位等问题,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和实践中积累的好的经验和做法提炼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力争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条例已经出台,接下来该如何实施?
首在政府主导、依法推进。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不文明行为治理工作力度,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重点监管、联合执法,重点治理社会反响强烈、群众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为。”促进文明,以后政府的责任只会更大,要求也只会更高。
其次,凝聚共识、全民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并不是务虚,精神文明建设每进一步,群众都应该有获得感、社会也应该有新气象。
如同条例所说,“文明行为促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只要每一个人都明白文明实际就在自己的言行举止之中,而文明的提升将让包括自己在内的社会每一分子共同受益,就能自觉成为文明的守护者,全社会讲文明、遵道德、守法律的风气也就一定能够因此而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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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