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1月19日召开的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提交常委会会议一审。根据广州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立法计划,修订《广州市养犬管理条例》是正式项目之一。
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养犬管理费收费标准
会上,广州市司法局局长廖荣辉在作关于《修订草案》的说明时介绍,《修订草案》共有条文64条,主要针对养犬登记制度、犬只强制免疫措施、社会主体参与共同治理措施、违法养犬行为法律责任、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及执法措施等方面的内容作了修改。
记者梳理后发现,《修订草案》在养犬登记便利化等方面增设了新规。《修订草案》新增了网上在线办理、受理养犬登记的方式,规定公安机关登记后可通过邮寄方式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也可发放电子《养犬登记证》。
如果养犬人未申请养犬登记的,《修订草案》也规定了相应罚则,由公安机关责令现场办理登记,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拒不登记的,没收犬只。
针对市民普遍关心的养犬管理收费问题,《修订草案》未对收费标准作出修改。但是在条文中增加了“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征收标准”的规定,为后续调整收费标准提供了空间。
《修订草案》明确,未缴纳养犬管理费的养犬人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交,对单位处每只犬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犬二千元罚款;逾期不补交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收回犬牌。
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
最高罚200元
《修订草案》加重了对于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处罚力度。携带犬只外出时,《修订草案》规定需做到八项要求,分别为一是用长度为两米以内的犬绳牵领犬只或者将犬只装入笼内;二是为犬只佩戴犬牌;三是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四是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五是即时清理犬只的粪便;六是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七是搭乘电梯时避让其他使用电梯的人员;八是为犬只佩戴口嚼或者嘴套。
违反该条款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犬只的粪便未即时清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照《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即“未即时清理动物的粪便等排泄物,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县级以上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来源:南方日报 记者/余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