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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清远:线上线下同向发力 推动文明养犬成为社会风尚
时间: 2024-10-25      来源: 清远市文明办 清远日报 清远广播电视台
  出门遛狗牵绳没有?狗狗的便便及时清理了吗?如何做文明“铲屎官”?……
  今年以来,清远掀起了新一轮文明养犬新风尚,线上线下齐发力,引导社区群众文明养犬,共同营造文明、和谐、宜居的生活氛围。
  线上发出文明养犬倡议书

《文明养犬倡议书》微视频(截图)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宠物犬作为生活伴侣。宠物犬为我们的生活增加了不少乐趣,但遛狗不牵绳、犬吠噪音扰民、宠物粪便未及时清理等问题给不少市民的生活带来困扰。为了营造一个和谐、文明、健康的生活环境,清远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发出了《文明养犬倡议书》。
  清远市文明办倡议,在公共场合遛狗时,请务必使用牵引绳,自觉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随身携带清理工具,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维护环境卫生;理解他人对犬只的恐惧或不适,不携犬进入人员密集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当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采取有效制止措施,防止扰民现象发生,避免邻里纠纷。
  “‘宠’爱有方,共育文明!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让宠物犬成为连接邻里的桥梁,而不是隔阂,共同营造一个更加文明、和谐、美好的居住环境。”《文明养犬倡议书》中提到。
  同时,清远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还推出“文明养宠 宠我做起”网络文明传播活动,活动成绩达到30分即视为挑战成功,可参与抽奖,吸引了大批群众参与,活动进一步增强了社区居民依法、文明养犬意识,让更多的养犬居民加入文明养犬队伍中来。
  线下开展多场文明养犬宣传活动

“文明清远 美在文明”品牌活动走进社区宣传养宠
  今年以来,清远开展了多场文明养犬主题宣传活动。尤其在国庆期间,清远文明实践志愿服务“不打烊”,许多新时代文明实践领跑人带头深入基层,重点开展了文明养宠等宣传活动,让文明之风滋养人民。
  清远市新时代文明实践领跑人、清远援手志愿者服务队队长朱淑华表示,活动中,他们主动询问市民是否养犬,并向他们详细讲解文明养犬的重要性、遛狗时的注意事项以及宠物粪便的正确处理方式,“通过活动,有效扩大了文明养犬的宣传覆盖面,大家都很高兴,能为进一步提升清远市民的文明素养贡献绵薄力量。”朱淑华说道。
  “国庆期间,我们派发了1000多份宣传单张,爬楼上门40多户养犬家庭,最高的爬到了九楼,有针对性地宣传文明养犬,宠物主都对我们的宣传表示肯定。认为文明养犬很有必要。一些平时养犬不注意牵绳的,我们也做了温馨提醒,耐心宣传。”清远市基龙党团志愿服务队队长、清远市最美志愿者、清远市新时代文明实践领跑人罗树森表示。
  线上发出文明养犬倡议书

“清远好风尚”品牌活动走进社区宣传文明养宠
  9月中旬,“文明清远 美在文明”“清远好风尚”清远市文明风尚培育系列活动启动,拉开了新一轮“文明旋风”序幕,文明养犬“不掉链”、文明礼让斑马线……
  在文明夜市、文明集市等系列活动中,“文明养犬”成为了宣传重点。“我会系狗绳!我来试一试!”“遛狗牵绳很有必要!”文明养犬宣传摊位前,市民认真学习系狗绳,在一定时间内挑战成功的市民,即可获“清远有礼”“清远有爱”等文明贴纸,用以换取小礼品。
  “这是我们家的小狗,它很乖的,平时我们带它出门都会牵狗绳。”9月14日晚,9岁小朋友小泛和妈妈带着家里宠物狗一起在南岸公园逛文明夜市,在文明养犬摊位,他还教起了其他小朋友学习系狗绳。
  此外,“文明大篷车”先后开进了金海湾豪庭、澜水社区、朝南维港、凤城郦都、中伦东海岸等多个小区和社区,在传播清远好故事、传递社会正能量、倡导文明新风尚的同时,现场播放文明养犬宣传片,以生动细致的讲解和示范,让广大居民了解如何做到“宠”爱有方。
  每场活动都吸引了不少居民前往了解并参与文明养犬系绳挑战、文明养犬倡议承诺等小游戏,挑战完成的,还可获赠狗绳等实用小礼品一份。不少养宠物的居民表示,文明养犬很有必要,自己会带头做到文明养犬,为营造文明和谐美好的社区环境贡献一份绵薄之力。
  文明养犬有关法规知多d
  1、根据《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携带未免疫饲养动物外出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即时清理动物的粪便等排泄物,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县级以上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除未即时清理动物的粪便等排泄物外,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2、根据《清远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遛放宠物,对宠物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及时清除。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遛狗应当束带牵引。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罚款。
  3、根据《清远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九条,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十五)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只,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遛放犬只不束带牵引、不及时清理排泄物;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五项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处每只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二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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